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凡综合测评成绩良好、智育成绩80分以上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和比例,给各学院分配名额。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和水文与水资源专业在应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予以20%的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的推荐意见,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奖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最后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获奖学生缴纳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若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