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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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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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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各负其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三)协调有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推进校属单位的信息公开。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为本单位信息公开联络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且不得危及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其职能,要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申诉途径和处理程序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可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是否准许,由校长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等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学校可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他人代为填写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可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可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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